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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事業單位退休以后被判刑三年,刑滿釋放出來以后還能有養老金待遇嗎?如果單純的只是刑滿釋放,那么沒有任何的這個所謂取消退休養老金的待遇資格。是可以正常獲得養老金的,在刑滿釋放出來以后,那么你之前有多少錢的養老金,在出來以后依然是可以獲得多少錢的養老金的。但是我們都知道很多作為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包括公務員單位退休的,那么再判刑的過程中,同時還有一個附加條款,就是取消相關的退休待遇。
如果說你相關的退休待遇已經被取消,那么實際上這個他并不是說,僅僅只是在服刑期間有效實際上,你刑滿釋放出來以后依然是有效的,所以說是不會再有任何的退休待遇了,但是在判刑之前如果沒有附加這個條款,比如說像前段時間比較火爆的很多公務人員,他判刑之后都取消了相關的退休待遇,這種情況下就不存在任何退休以后的收入了,是不會有了。
但如果說并沒有這樣的一個說明。實際上。刑滿釋放之后依然是可以獲得相應退休金的領取,而且這樣的案例在大陸還是比較常見的,因為取消相關的退休待遇,只是近幾年才出現的比較常見的。其實在很多年之前,那么刑滿釋放以后,只要是自己具備正常的退休條件,都是可以正常享受到基本養老金的待遇,這個是不受任何影響的,因為畢竟刑滿釋放以后就恢復了人身自由,所以說恢復了一切自己應該享受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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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養老金應該是合同性質的,個人按約定繳費了,社保機構就應該按約定發養老金。
如果是企業退休職工呢?
工作過來了,貢獻做了,為什么取消人家的退休金,退休金是合法的,也不是違規得到的
只能說不人道,刑滿釋放人員也得生活,出獄后不能因為生活無著落再走向極端,!
退休后的罪與以前沒關系呢?退休前人家是交社保的!!1996前視同繳過是之前人家已經參加工作,沒繳社保是政策使然!\n按你們的理解是不是,在保險公司買了保險,如犯罪就可清零??\n社保也是個人及強制單位給個人買的保險!!!!
刑滿人員釋放后與公民一樣享有基本人權,自己交納的社保應予以享受,與案情無關。
退休金是對勞動者為社會勞動期間的肯定,是其為自己積累的養老所得。本應在退休時一次性付給,但大陸實行的是活著才按月給的方法。現在國家推行將退休人員檔案交地方社區管理,退休養老歸社保局發錢,原單位如何又去處分退休人員?減扣的部分只能是那些職務呀先進呀等人為加上的那部分,不能是他勞動積累的部分。
本人不支持犯罪,但養老金屬于個人購買的一份保險,不應該取消,
社保很不公平,既然是個人交的人在社保就得給人家,不然不如把人個社保金投過保險公司去,領保險。好多人在事業也好,行政也好交了社保金了,沒退休或剛退休人不在了,沒有領過社保一分錢,或剛領領幾個月,社保應該把他上繳的社保金扣去已領那點點錢以外,余下的全部退給其本人或遺屬,這樣才公平。
犯的罪已受到制裁,刑滿釋放應該發放相應的生活費,這樣更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