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退休后被判刑3年,刑滿釋放出來還有養老金嗎?

2014年10月1日全國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實行了養老保險,在實行養老保險前(2014年9月30日之前)退休且被判有期徒刑的,刑滿后由原單位適當發生活費。是生活費不是退休費也不是養老金待遇。生活費標準沒統一規定,由單位確定。實行養老保險后(2014年10月1日后)辦理的退休的人員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刑滿后,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肯定是要相應降低。另外職工在實行養老保險前被判有期徒刑,再參加工作的,之前的”工齡”不能計算工齡(準確稱連續工齡),因此也不能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5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員
  1. 社保養老金應該是合同性質的,個人按約定繳費了,社保機構就應該按約定發養老金。

  2. 如果是企業退休職工呢?

  3. 工作過來了,貢獻做了,為什么取消人家的退休金,退休金是合法的,也不是違規得到的

  4. 只能說不人道,刑滿釋放人員也得生活,出獄后不能因為生活無著落再走向極端,!

  5. 退休后的罪與以前沒關系呢?退休前人家是交社保的!!1996前視同繳過是之前人家已經參加工作,沒繳社保是政策使然!\n按你們的理解是不是,在保險公司買了保險,如犯罪就可清零??\n社保也是個人及強制單位給個人買的保險!!!!

  6. 刑滿人員釋放后與公民一樣享有基本人權,自己交納的社保應予以享受,與案情無關。

  7. 退休金是對勞動者為社會勞動期間的肯定,是其為自己積累的養老所得。本應在退休時一次性付給,但大陸實行的是活著才按月給的方法。現在國家推行將退休人員檔案交地方社區管理,退休養老歸社保局發錢,原單位如何又去處分退休人員?減扣的部分只能是那些職務呀先進呀等人為加上的那部分,不能是他勞動積累的部分。

  8. 本人不支持犯罪,但養老金屬于個人購買的一份保險,不應該取消,

  9. 社保很不公平,既然是個人交的人在社保就得給人家,不然不如把人個社保金投過保險公司去,領保險。好多人在事業也好,行政也好交了社保金了,沒退休或剛退休人不在了,沒有領過社保一分錢,或剛領領幾個月,社保應該把他上繳的社保金扣去已領那點點錢以外,余下的全部退給其本人或遺屬,這樣才公平。

  10. 犯的罪已受到制裁,刑滿釋放應該發放相應的生活費,這樣更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