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題主提問題時,還是別把標題弄得含糊不清,以免讓一些回答人自以為是地“巧舌如簧”,結果盡說黃話。標題只是說“事業單位退休后被判刑3年…”,對吧?并沒說被判刑人是何身份,科長處長還是局長?所犯何罪,是職務犯罪?貪污受賄?尋釁滋事?還是強奸罪?什么都沒搞清楚,就250般地胡說亂答。
一,說是判刑后一般都是“雙開”,取消退休待遇,然后移送司法機關。這也太搞笑了吧,刑都判了還移送司法?還“雙開”?這兩程式應該是判決書下達之前的事吧。
二,題主問的是刑滿釋放出來后是否還有養老金,而不是退休待遇。注意,養老金是一種國家的社會保險的保障制度,只要滿足繳納社保年限,刑滿釋放人員是可以接規定享受養老金的,請別把退休待遇與養老金混為一談。
三,別以為事業單位退休后的人員,所犯之罪就一定是職務或經濟類犯罪,就會有被“雙開”的條件,就必須有什么好的“退休待遇”。因題主并沒有說此退休人員是什么身份及犯了何罪,那么試想此人只是一般工作人員,既非黨員也非領導,那他哪來的被雙開的條件?一個普通工作人員,除養老金外又哪來其他的“退休待遇”?
所以,答題是不能靠憶想的。沒有明確的問,就不要胡亂的答。望君口慎。
社保養老金應該是合同性質的,個人按約定繳費了,社保機構就應該按約定發養老金。
如果是企業退休職工呢?
工作過來了,貢獻做了,為什么取消人家的退休金,退休金是合法的,也不是違規得到的
只能說不人道,刑滿釋放人員也得生活,出獄后不能因為生活無著落再走向極端,!
退休后的罪與以前沒關系呢?退休前人家是交社保的!!1996前視同繳過是之前人家已經參加工作,沒繳社保是政策使然!\n按你們的理解是不是,在保險公司買了保險,如犯罪就可清零??\n社保也是個人及強制單位給個人買的保險!!!!
刑滿人員釋放后與公民一樣享有基本人權,自己交納的社保應予以享受,與案情無關。
退休金是對勞動者為社會勞動期間的肯定,是其為自己積累的養老所得。本應在退休時一次性付給,但大陸實行的是活著才按月給的方法。現在國家推行將退休人員檔案交地方社區管理,退休養老歸社保局發錢,原單位如何又去處分退休人員?減扣的部分只能是那些職務呀先進呀等人為加上的那部分,不能是他勞動積累的部分。
本人不支持犯罪,但養老金屬于個人購買的一份保險,不應該取消,
社保很不公平,既然是個人交的人在社保就得給人家,不然不如把人個社保金投過保險公司去,領保險。好多人在事業也好,行政也好交了社保金了,沒退休或剛退休人不在了,沒有領過社保一分錢,或剛領領幾個月,社保應該把他上繳的社保金扣去已領那點點錢以外,余下的全部退給其本人或遺屬,這樣才公平。
犯的罪已受到制裁,刑滿釋放應該發放相應的生活費,這樣更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