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退休后被判刑3年,刑滿釋放出來還有養老金嗎?

事業單位退休后被判刑三年,刑滿釋放出來還有養老金嗎?這個問題回答的人員比較多,可見是一個很多人關心的熱點問題。對于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刑滿釋放以后,是否還有養老金,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因為從2014年10月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開始繳納養老保險以后,由于養老保險分為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部分,不管什么情況,個人賬戶養老金部分都應當是存在的。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按照《中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職務處分法》的規定,國家公職人員在這幾種情況下,應當給予開除處分。一是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二是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三是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按照這個規定,判斷事業單位在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后,刑滿釋放時是否還可以領取養老金,需要同時具備同個要點。

一是是否屬于國家公職人員;二是是否具備開除的條件。對于是否屬于國家公務人員的判定標準,主要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的,屬于監察法監察范圍的六類人員,才屬于國家公職人員。那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否屬于監察法監察的范圍呢?監察法第十五條第四款是這樣規定的,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如果你在事業單位退休前,是在事業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就應該屬于國家公職人員,國家公職人員只要是判處有期徒刑,而且刑期在三年以上的都要給予開除,只要開除處分的,都要取消退休待遇,那么刑滿釋放以后應該不再有養老金領取。

按照政務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那么第二十五是怎么規定的呢?二十五條的規定是,“公職人員因違法行為獲得的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獎勵等其他利益,監察機關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組織按規定予以糾正”。我想這個寫的非常清楚了,退休也是一種待遇,退休待遇也是可以進行糾正的。

從2014年10月開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開始全部繳納養老保險,如果你屬于2014年10月之前辦理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而且在崗時是屬于監察法規定的受監察法監察的六類人員之一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一般都要開除公職。2014年10月之前是按照老制度辦理退休的,既然公職都開除了,哪還有養老金可領呢?所以這部分人刑滿釋放出來之后,只有另外想辦法養老了;2014年10月之后辦理退休的事業單位人員,屬于退休中人,在他們的養老金計算中,既有視同繳費年限,也有實際繳費年限。對于視同繳費年限部分,由于已經開除了公職,這部分是要取消的,個人繳納養老保險的部分,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將個人賬戶部分沒有領取完的計發月數,一次性發給本人,二是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通過一次性補繳以后,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規定計發養老金。

綜上所述,事業單位退休以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期間肯定是沒有養老金的,也是不能領取的;刑滿釋放以后,如果屬于2014年10月之前辦理退休的人員,如果用人單位同時附加了開除處分或是剝脫了政治權利的,養老金待遇肯定已經取消了的;如果屬于2014年10之后辦理退休,判刑時沒有附加開除公職或是剝脫政治權利,那么刑滿釋放以后養老金還可以繼續領;如果開除了公職或是剝脫了政治權利,則沒有養老金可領,但是個人繳納的社保的個人賬戶資金除了領取的月數以外,余下部分可以一次性退還本人。

5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員
  1. 社保養老金應該是合同性質的,個人按約定繳費了,社保機構就應該按約定發養老金。

  2. 如果是企業退休職工呢?

  3. 工作過來了,貢獻做了,為什么取消人家的退休金,退休金是合法的,也不是違規得到的

  4. 只能說不人道,刑滿釋放人員也得生活,出獄后不能因為生活無著落再走向極端,!

  5. 退休后的罪與以前沒關系呢?退休前人家是交社保的!!1996前視同繳過是之前人家已經參加工作,沒繳社保是政策使然!\n按你們的理解是不是,在保險公司買了保險,如犯罪就可清零??\n社保也是個人及強制單位給個人買的保險!!!!

  6. 刑滿人員釋放后與公民一樣享有基本人權,自己交納的社保應予以享受,與案情無關。

  7. 退休金是對勞動者為社會勞動期間的肯定,是其為自己積累的養老所得。本應在退休時一次性付給,但大陸實行的是活著才按月給的方法。現在國家推行將退休人員檔案交地方社區管理,退休養老歸社保局發錢,原單位如何又去處分退休人員?減扣的部分只能是那些職務呀先進呀等人為加上的那部分,不能是他勞動積累的部分。

  8. 本人不支持犯罪,但養老金屬于個人購買的一份保險,不應該取消,

  9. 社保很不公平,既然是個人交的人在社保就得給人家,不然不如把人個社保金投過保險公司去,領保險。好多人在事業也好,行政也好交了社保金了,沒退休或剛退休人不在了,沒有領過社保一分錢,或剛領領幾個月,社保應該把他上繳的社保金扣去已領那點點錢以外,余下的全部退給其本人或遺屬,這樣才公平。

  10. 犯的罪已受到制裁,刑滿釋放應該發放相應的生活費,這樣更人性化。